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行为准则,维护和保障其合法权益,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本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中文名称为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 Enshi Electric Power Trade Association ,缩写为 EEPTA 。
第三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经 全州发电、供电、电力勘测设计、监理、电力制(修)造、电力物资供应、电力施工、电网经营企业、用电企业、科研院校(有关专业)等与电力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共同发起成立,并经州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跨部门、跨所有制,对全州电力行业进行自律性管理的非营利性、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州级行业组织。
第四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以服务为宗旨。按会员单位需求,为会员服务,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权益;根据行业约规实施行业自律管理,为全行业发展服务;接受政府委托,为政府和社会服务。
第五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工作制度,维护和谋取全行业的共同利益。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六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接受恩施州人民政府 和登记管理机关恩施州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恩施州经济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七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地址: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 96 号
邮政编码: 445000
网址: www.esdl.com.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等为主要职能:具体业务范围如下:
(一)调查和研究全州电力行业改革、发展和企业管理的共性问题,向政府部门提出政策和地方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二)开展全州电力行业市场、发展等方面的调查、分析,参与制定全州电力行业发展规划;为政府、电力企业和社会提供咨询策划。
(三)参与制定、修改全州电力行业经济政策、标准、规程、定额、管理办法,推动全州电力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力法律、法规,实施电力行业标准。
(四)组织对全州电力行业各类人才进行调研、技术职称评审认定及智力引进工作,指导州内电力人才的合理流动和科学配置。
(五)经政府授权,依法对全州电力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电力市场纠纷,协调行业内会员单位劳资关系,参与处理电力行业的诉讼争议,维护电力市场秩序。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听证会。
(六)经政府授权,组织制定并贯彻全州电力行业规定,规范行业行为;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规则,协调会员关系,维护电力市场公平竞争,依法保护电力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经政府授权或企业委托,对全州电力行业内的重大投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与项目开发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调研和论证,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及其他中介服务,发展公益事业。
(八)经政府授权,对全州电力行业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电能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九)经政府授权,负责全州电力行业有关资质审查、质量认证和许可证发放的组织管理工作。
(十)经政府授权,进行全州电力行业综合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发布电力生产、建设、经营等方面信息;搜集整理电力行业有关文献、史志、资料。
( 十一 ) 组织电力行业现代化管理的研究,推广先进管理经验。
( 十二 ) 组织跨区域及国际间电力技术协作和技术交流,发展与国内外电力行业社团组织的关系和信息交流。
( 十三 ) 组织开展全州电力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有关本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组织对外学习、考察、交流。
( 十四 ) 开展咨询工作,为全州电力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提供电力技术、现代化管理、法律事务等咨询服务;组织或协同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对有关技术监督和电力事故的质疑提出专家分析、评价和处理意见。
( 十五 ) 组织全州电力行业科学技术与管理创新的论文、书刊的编辑、出版、发行工作。
( 十六 ) 指导全州电力行业多种经营和医疗卫生、行业劳动安全工作。
( 十七 ) 指导全州电力行业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等相关工作。
( 十八 ) 开展行业协会章程和法律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 十九 ) 承办政府部门交办、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实行单位会员制,会员代表由单位指派或更换。
第十条 申请加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
(三)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 行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的活动;
(三)获得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的决议;
(二) 维护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真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十六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事项须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 恩施州 电力行业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设立 监事会。监事列席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督 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不得兼任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理事及 常务理事。
第二十八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恩施州电力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 4 年,可以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的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监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本会专职、兼职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完成分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按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配置本部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为行业服务的专项业务服务费;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接受政府委托服务项目的定额补贴或政府资助;
(五)州内外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七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会 监事 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管理属于国家拨款的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 业务指导 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或企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州政府 业务指导 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五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州政府 业务指导 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终止前,须在州政府 业务指导 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州政府 业务指导 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2006 年 6 月 21 日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电力行业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