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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科技局,州直有关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6]21号)和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发展特色经济的决定》恩施州发[2006]13号)精神,大力鼓励我州专利发明创造者的积极性,提高企事业单位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推动建设创新型恩施,促进全州科技、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州科技局、州知识产权局结合我州实际制定了《恩施自治州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恩施自治州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2、专利申请资助须知
      3、恩施州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恩施自治州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州公民及组织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的,可以向州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我州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州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具有我州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州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州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从州财政科技事业发展有关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使用范围: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用资助。
第二章 资助条件、额度与方式
第五条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并缴纳有关费用;
(二)共同专利申请中的第一申请人为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交下列证明文件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备核:
(一)《恩施自治州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专利代理委托书和专利申请缴费的原始收据;
 () 单位申请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 个人申请的须提交资助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 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 未满办理身份证年龄的资助申请人须提交所在学校或社区出具的关于其身份的证明。
第七条 专利申请资助的申请在取得申请受理通知书6个月内提出。
第八条 发明专利申请资助在取得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单位申请按每件1000元资助,个人按每件500元资助。
第九条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在取得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单位申请按每件500元资助,个人按每件200元资助。
第十条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在取得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单位申请按每件200元资助,个人按每件100元资助。
 第三章 受理与审批
第十一条 州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后,经审核符合申请资助范围条件,申请资助手续完备,即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申请资助资金或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方式直接拨付申请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资助条件;
(二)不属于申请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恩施自治州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由恩施自治州科技局根据每年度核准的专利资助金额核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留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申请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如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应当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追回,并在三年内不给予资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11日起实施。
 
专利申请资助须知
资助意义:
  为鼓励我州企业、事业等单位及个人积极从事技术开发与发明创造,促进我州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资助对象:
  下列单位和个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的,可以向州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申请资助:
(一)我州党政机关以及在我州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具有我州常住人口户籍并在我州工作、学习的个人;
(三)在我州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具体程序:
一、请认真阅读《恩施自治州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暂行)》,了解有关专利申请资助的对象、申请程序及资助金额等,并按文件规定的资助金额填写申请资助金额。
二、申请专利资助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1
、填报打印的《恩施自治州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并报软盘)。
2
、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3
、申请人为个人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
、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
5、专利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6、专利申请缴费发票复印件。
7、《专利请求书》第一页、《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复印件。
8、专利文献检索报告复印件。
  上报要求:以上材料需一式二份装订成册,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三、申报时间、地点、领取资助费:
  上述材料请于工作时间交至恩施自治州科技局知识产权科,知识产权科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每半年一次汇总上报州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批,并通知申请人领取资助费。
  
 
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372号  
 
恩施自治州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200788
 
 
 
 
 
 
 
受理编号:
 
 
 
 
 
 
 
 
 
 
恩施州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专利申请人
 
 
(单位盖章)
身份证号或
法人代码证号
 
 
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人
 
专利申请号
 
专利申请日
 
申请人类别
 
1个人 2大专院校 3科研单位4工矿企业  5机关团体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专利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资助类别
 
1. 一般单位2. 个人3. 青少年
技术领域
 
1.信息技术  2.生物技术  3.医药  4.新能源  5.环保技术  6.新材料  7.其它
1、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2、申请费的正式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
3、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1份,来办理资助手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所在地居住证明1份。(身份证原件需查验)
4、《专利请求书》第一页1份
5、《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摘要》1份;
6、专利文献检索报告1份;
7、代办人出示身份证,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专利申请人出具的委托书。
8、专利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按照《恩施自治州专利申请资助管理办法(暂行)》资助标准,初步审核,确定
资助金额为            元。
 受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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