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德洲
(恩施州电力总公司 湖北 恩施445000)
摘要:当前,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全球共识,了解清洁发展机制,积极促进 CDM项目的全面展开,更加有效的参与这一有益的国际合作机制,对促进自我发展、创建和谐社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清洁能源 机制 CDM
一、清洁发展机制(CDM)的源起——《京都议定书》
在过去一个世纪中,全球平均气温已经比工业革命前增加了0.6摄氏度,而工业化程度最高的欧洲的平均气温已经增加了0.9摄氏度。如果不采取积极的减排措施,从现在起到2100年,全球的平均气温将继续增加1.4至5.8摄氏度。南极洲的冰川将加速融化,海平面的不断上升将威胁到太平洋、印度洋上诸多岛国的国家安全。随着“全球化”这一概念不断地被赋予新的含义,扭转全球变暖趋势,给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可供生存、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在这样的背景下,1992年各国政府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r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1995年在柏林举行的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中,发达国家承诺将在200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恢复到1990年的水平。为了使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预期水平,需要世界各国作出更加细化并具有强制力的承诺。经过艰苦谈判,终于形成了关于限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方案。1997年在东京召开的第三届缔约方大会上该方案正式成文,始称《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要求在2008~2012年间总体上要比1990年水平平均减少5.2%。限排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0)、氢氟碳化物 ( HFCS) 、全氟化碳 (PFCS)、六氟化硫 (SF6)。为达到限排目标,各发达国家从2008年至2012年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至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和1%。
二、清洁发展机制(CDM)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它是联合国历史上关于气候变化的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京都议定书》第12条确立了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签约的发展中国家合作,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该项目所产生的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CERs)用于发达国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就是以“资金+技术”换取温室气体排放权。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COP)是CDM项目最高决策权力机构,其下设立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执行理事会作为CDM的全球最重要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包括:就清洁发展机制规则的细化、修订和解释等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就其自身的议事规则的修正或补充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向缔约方会议的每届会议报告工作;审批基准线和方法学等;登记注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审评小规模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活动的简化规则,并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负责认证经营实体,并就经营实体的指定向缔约方会议提出建议。
执行理事会由10个成员组成:联合国五大区域组织各一名代表,附件一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各两名代表,小岛国联盟一名代表。
执行理事会下设:委任委员会;方法学专家组;造林与再造林项目专家组;小型项目专家组;注册和签发小组;评审专家组等机构协助执行理事会的工作。
参与CDM的主要条件:自愿参加, 国家批准;非附件一的缔约方是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附件一的缔约方是批准了《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并承诺《京都议定书》为其规定的减排目标;参与CDM的缔约方应设有一个指定的国家CDM主管机构(DNA)。
中国政府对于《京都议定书》持积极和肯定的态度,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批准了该议定书,确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中国的CDM主管部门。在2005年10月12日实施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一方面促进国内的温室气体排放企业利用当前的有利时机,加快技术升级,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另一方面促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防止全球变暖、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提高能源效率、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甲烷、煤层气回收和利用,被确定为中国CDM项目的优先领域。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许可条件: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政策,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不能使中国承担《公约》和《议定书》规定之外的任何新的义务;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项目的资金,应额外于现有的官方发展援助资金和其在《公约》下承担的资金义务;项目活动应促进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转让;中国境内的中资、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CDM项目;实施企业必须提交项目设计文件、企业资质状况证明文件及工程项目概况和筹资情况相关说明。
项目因转让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中国政府和实施项目的企业所有,分配比例为:HFC和PFC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额的 65%;N2O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额的 30%;重点领域(能效、可再生能源、甲烷)及植树造林类项目,国家收取转让额的 2% 。
CDM 是双赢机制。CDM帮助发达国家低成本实现其部分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可以让发达国家完成减排量,也可使发展中国家获得资金、技术支持,加快清洁能源的发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一种双赢机制。
实施 CDM 的主要模式:由附件一(发达国家、买家)和非附件一缔约方(发展中国家、卖家)共同实施的双边模式;由非附件一缔约方和代表附件一缔约方的国际组织或基金共同实施的多边模式;由非附件一缔约方单独实施的单边模式。
实施CDM的效益。环境效益:项目必须带来温室气体减排;资金效益:项目必须带来用于减排的资金,这些资金应该额外于官方发展援助(ODA)资金;技术效益:项目应带来先进的技术转让。
三、清洁发展机制(CDM)开发程序
根据《马拉喀喀什协定》,CDM项目从开始准备到成功实施并最终产生减排量,需要经历如下一些主要阶段:
1、项目识别。买卖双方探讨可能的清洁发展机制合作并进行项目选择,就项目的技术选择、规模、资金安排等重要问题达成一致。
图一:CDM项目开发程序
2、项目设计。编写CDM项目设计文件(PDD):主要包括选择或开发基准线方法学,确定项目活动的持续时间和计入期,选择监测方法学,确定监测计划,计算减排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项目减排计入期有两个:可更新的计入期,一次最长7年,最多可以更新两次,但在每次更新的时候都需要重新审查基准线,有一定的风险;固定的计入期,最长一次性10年,不可更新,有较大的确定性,但同时失去了延长计入期的可能性。(见图二)
3、参与国家的批准。项目的每个缔约方的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部门出具自愿参与该项目的书面证明,包括东道国的指定国家清洁发展机制主管部门对该项目可以帮助该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确认。(见图三)
图二:项目设计
图三:项目参与方国家审批
4、项目审定(Validation)。技术准备工作完成后,应选择合适的经营实体A进行核实,主要包括项目是否符合清洁发展机制的要求,是否征求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给予了适当的考虑,是否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复,项目活动预期是否可以带来额外的温室气体减排效益,采用的基准线方法学是否经过执行理事会批准并且适合本项目。
图四:审定
5、项目注册(Registration)。项目通过审定后,经营实体A以核实报告的形式向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提出项目注册申请。执行理事会接到要求注册的申请后,将公示8周,如果没有参加项目的缔约方或者至少3名执行理事会的成员要求对项目活动进行审查,则该项目自动注册成功。如果参加项目的缔约方或者至少3名执行理事会的成员要求对项目活动进行审查,执行理事会应对该项目进行审查,但仅限于与核实要求有关的事项,而且最终的审查结论应不迟于提出审查请求之后的第二次理事会会议。如果审查通过,该项目可以进行注册;如果审查发现项目不符合清洁发展机制的有关要求,但经过适当修改可以满足核实和注册的有关规定,仍可注册。
项目在执行理事会注册时,需要根据计入期内的年平均减排量缴纳一定的注册费,但最多不超过3万美元。
图五:注册
6、项目实施、监测与报告(Monitoring)。通过注册后,项目就进入实施阶段,要确定项目的减排量,需要对项目的实际排放进行监测。项目业主应严格依据经过注册的项目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计划,对项目的实施活动进行监测,并向负责核查与核证项目减排量的经营实体B报告监测结果,提交监测报告,接受经营实体B的监督和检查。(见图六)
7、减排量的核查与认证(Verification and Certification)。经营实体B对项目在一定阶段的减排量进行周期性的独立评估和事后决定;以书面的形式保证项目活动实现了经证实的减排量。(见图六)
图六:监测、核查和认证
8、执行理事会签发“核证的排放减少量”(CERs)证书。执行理事会在收到请求并进行公示的15日内,如果没有参加项目的缔约方或者至少3名执行理事会的成员要求对签发减排量的申请进行审查,则签发减排量的请求自动得到了批准。
图七:签发经核证减排量
每一个阶段的活动,参与实体及其职责都各不相同。前5个阶段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完成,后3个阶段发生在项目的CERs获得期间。
四、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成本与风险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的成本主要包括:项目识别的成本;编写CDM项目设计文件(PDD)的成本;开发基准线方法学的成本;测算项目减排量的成本;东道国的批准、利益相关方的咨询成本;商务谈判成本;指定经营实体A对项目的审定费用;注册费;指定经营实体B核查和核证费用;适应性费用;清洁发展机制的管理费用。
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中国CDM项目咨询服务及评估工作的重要公告》明确规定:中介公司或咨询机构编写CDM项目设计文件,以及提供相关支持服务(不含方法学开发)的咨询费用,按照服务内容的不同,在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风险主要有:《京都议定书》能否长期有效;能否编写出高质量的PDD;能否得到利益相关方的支持;能否处理好项目业主、开发商、咨询服务公司等之间的关系;能否获得中国CDM审核理事会(DNA)的批准;能否通过DOE审定;能否在EB成功注册;EB相关方法学、注册等规则变动的影响;CER价格波动对项目收益的影响;采用的技术、设备是否符合和有利于项目今后的发展;交易双方因破产或法律纠纷而无法履行合同;未按时交付、或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减排量等情况的处罚;项目能否组织实施稳定、安全、持续的生产运行;能否搞好监测培训;能否保证有效、准确、完整地按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和计算项目的减排量,精心维护监测设备,严格管理测量和维修校准记录等。
五、恩施州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的机遇
当环境成为人们的一种需求时,它不仅仅意味着成本与投入,还表现为一种商机。
截至2007年9月4日,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批准CDM项目788个,已经得到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注册的有120个,获得EB签发CERs的项目20个,大规模实施CDM项目的条件已经成熟。建始广润河、宣恩鱼泉、桐子营、来凤纳吉滩、宣恩洞坪、鹤峰桃花山三级、利川龙桥、恩施云龙河、建始野三河等水电站清洁发展机制项目都先后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共计减排量约105万吨;目前建始广润河已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
恩施州水能理论蕴藏量509万千瓦,利川市齐跃山风场风能资源可开发量约50万千瓦。根据《恩施州电力行业“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2004~2020年将投产6000千瓦以上装机287万千瓦,年平均发电量86亿千瓦时,按目前方法测算,年减排量约800万吨,年减排收入约6亿元人民币。恩施州清洁能源资源丰富,实施CDM项目的市场广阔,我们要抓住机遇,大力开发CDM项目,换回国外的资金和技术,改善项目效益,促进恩施州的清洁能源资源开发,早日把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作者简介:胡德洲,男,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