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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2 阅读: 出处:省公司企业管理协会 作者:吕泊群 编辑: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对电力企业的影响和对策

    2008年,国务院516号令对包括《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内的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自此,这部1982410发布实施,至今25年多的条例终于走到了历史的尽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完全代替。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以《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为支撑而建立的企业管理体系,将面临根本性的改变。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命脉,电力生产产供销集中一体,电力行业是高危险的行业,电力生产经营要求,电力企业必须要有严格的组织纪律保障,对违反安全生产的行为,必须在加强教育的同时,严格照章处罚。长期以来,电力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电力企业的管理和劳动用工带来了深刻的影响,是电力企业对职工奖惩的法律依据,是企业依法管理的根本保障。省电力公司是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市县公司是分支机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省电力公司的管理制度如未依法进行修订,从20081月起,电力公司系统将无法对各类员工进行任何奖惩。因此,《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对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特别是对近年来新修订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将产生震撼性的影响。
   
一、员工惩处制度是电力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三种形态,电力企业员工惩处制度也相应地走过了三个阶段,即计划经济下的行政式的管理,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行政式管理与自治管理并存,市场经济下的依法自治式管理。
    1.
计划经济下的企业员工处罚制度。在计划经济下,企业是全民的或集体的,政府代表全民或集体经营管理企业,企业的用工权由政府控制,除了企业的干部直接由政府任命管理外,企业普通员工的管理也是按政府制定的奖惩规则来进行。由于企业归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员工是企业的主人,企业领导当然不应该随意解雇企业的主人。另外,企业的正常运营又必须要有一定的制度作保障。国务院1982年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正是政府用行政管理的方法来管理企业,一方面政府直接规定企业如何对违纪员工进行行政处分及处罚,以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又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防止企业滥用行政处罚权。由于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员工的处罚,实质上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性质,而且该处罚记录要进入员工的个人档案,对职工的终生和人生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当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必须依据该条例对员工进行惩处,不得自行制定员工惩处制度。从某种意义上理解,企业没有必要,也不需要自己制定管理制度。

    2.
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企业员工处罚制度 。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私营企业包括个人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招用或者辞退职工的权利,以及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必须遵循的劳动纪律。很显然,私营企业制定劳动纪律,设定奖惩制度不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限制。其对员工的处罚性质上不属于行政处罚,实质上是员工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纪律而承担的违约责任。

    3.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员工处罚制度 。199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法律赋予了电力企业制定劳动纪律的权力和要求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并规定了单位可直接解雇严重违纪的员工。电力企业如何对员工处罚,采取那些处罚措施由企业自己制定规章,由企业自己决定,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可。当然,企业根据内部制度对员工进行惩处不属于行政处罚性质,因为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平等的法律关系,企业对员工惩处是通过要求违反公司纪律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义务的员工承担违约责任,确保员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但是,由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未废除,所以,长期以来电力企业仍采取行政管理方式处理员工,如留用察看、开除、记过或罚款等措施惩处员工。
    2008
1月《劳动合同法》实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从法律上彻底改变了电力企业员工行政化管理模式,由于电力企业不是政府机关,电力企业对员工的惩处权是建立在双方平等法律关系基础上的,因而企业对员工的惩处不具有行政处分或处罚的性质,而是违纪员工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从而依法确认了电力企业自主用工,自行建立劳动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对员工进行依法管理的现代企业自治式管理模式。
   
二、电力企业应依法实施员工惩处权
    电力企业员工惩处权是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的权利,电力企业如丧失奖惩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将无法进行。因此,电力企业应当依法自行制定劳动纪律对员工进行管理,对违纪员工进行惩处,保障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正常。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力企业可以任意设定处罚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电力企业设定惩处制度时要受以下限制:
    1
、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参照《公司法》第五十条有关原则精神,通过民主和法定程序,制定惩处制度并公告和告之。

    2
、企业对违纪员工处罚的性质是补偿因员工违纪给企业带来的损失,所以处罚和损失要有一定的相当性。
    3
、不得设定侵犯员工人身权的处罚措施。
    4
.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电力企业在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上应作相应调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电力企业应落实科学发展观,尽快摒弃现仍保留的计划经济的管理观念,转变现行的以企代政的传统管理模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参照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建立适立市场经济的企业管理体系。
    1.
尽快确立市场用工的管理理念。1995年《劳动法》就确立了市场用工的理念,但是10多年过去了,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影响以及国有企业体制的约束,我国电力企业迟迟不能建立市场用工机制。按照市场用工的理念,电力企业应当是根据需要自行招聘员工,员工到企业需要遵守企业相应的规章制度,完成公司规定的岗位职责。员工违反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或没有完成相应的岗位职责,电力企业可以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受原国有企业体制的约束,电力企业还处在依靠行政手段对员工进行管理的阶段,对员工的管理不是依据规章制度来管理,而是依据个人意志来管理,依据行政手段来管理,管理方式带有很浓的行政色彩。随着条例被《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取代,电力企业应当确立市场用工的管理理念,通过劳动合同实现对员工进行有效管理。
    2.
依法修订相应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主要依据,可以直接用于员工的日常管理,但由于电力企业的规章制度完全参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例如大多数的规章制度中都规定了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等处罚方式。条例的废止,对员工的开除、除名、辞退、罚款的规定,就失去了法律依据,若企业规章制度中还有上述规定,则属于规章制度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违法的,规章制度无效,给员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给予经济赔偿或补偿。随着条例的废止,及时的修改与该条例相关的规章制度是电力企业面临的当务之急。
    3.
认真制订相应的奖惩办法。奖惩办法属于电力企业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应当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形自行制订。长期以来,电力企业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影响,基本上没有自己的奖惩办法,对员工的奖惩主要是依据该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条例的废止,国家规定的奖惩员工的方式与情形已经失去了其法律支持,因此需要电力企业依据自身的生产管理特点,根据需要制订合适的奖惩办法。并重新考虑对员工的处罚方式,即作为用工的一方,企业与员工之间是平等的关系,不存在行政的隶属性(当然员工在企业工作要依附于企业)。电力企业对员工最大的处罚权就是解除其劳动合同,无权再对员工进行有关行政上的处罚。
    4.
建立健全电力企业规章法典。应尽快组织专门力量,对电力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规章制度,对巳经失效和废止的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和补充,依法定程序予以确认,并进行公告和公示。对涉及用工制度和职工利益的,对有关企业奖惩规定,应编印成册,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培训。并认真做好告之登记。
    5
.抓紧对电力多经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进行规范。 电力多经企业是依照原《公司法》设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随着新《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多经企业的章程、管理制度、用工方式都面临根本改变,多经企业应尽快依法对企业管理进行全面的整改和规范,规避面临的经营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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